(2023)宁01民终503号
赵剑: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百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子沛、原审被告赵剑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西区(金凤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二楼202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明辉:
本院受理原告马麦燕诉被告李明辉、马广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书》无效;二、依法判决被告马广军返还原告良田镇兴源中心村2区2号楼2单元101室房屋;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良田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262号
杨宝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青铜峡贺兰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思、黄保云、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思、杨宝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自2022年9月20日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保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宁0381民初26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01号
杨忠、马淑红:
本院受理杨自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610元;二、被告马淑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