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阳光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美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21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资金占用费7214元(以未付货款7214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市场报价年利率3.7%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并主张至上述未付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375号
王金龙:
原告王田军与被告林忠东、李廷华、戴玉琼、张显杰、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业分公司、王金龙、宁夏至合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因被告李廷华、张显杰不服本判决,于2023年2月14日提出上诉,要求:1.依法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李廷华、张显杰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375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4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贾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又阊与被告贾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9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贾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又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80990.68元,并按照年利率15.4%承担自2022年7月26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贾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六盘山聚鸿盛世嘉华饭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贵军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4日工资共计700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押金3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931.03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3日);四、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9655.17元;五、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3500元;六、请求判决被告为原告补交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社会保险;七、请求判决劳动仲裁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