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738号
刘玲会: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鲁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玲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采暖费11294.6元,违约金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海林、易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虹诉被告王海林、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110号
吴莉:
本院受理原告史天歌与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62.56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1年1月1日暂计算至2022年11月8日,持续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 (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宋国新与被告徐伟红、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国新工程款1536873元,并以欠付工程款153687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被告宁夏铭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36873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原告宋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96元,原告宋国新负担548元,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2074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