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禹金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48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平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吴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蔡文东:
本院受理原告赵岩与被告蔡文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17)宁0106执816号
承租人、孙娜、吴晓群:
本院在执行殷培耕、吴玉勤与孙娜、吴晓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106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现本院拟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吴晓群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艾依水郡36号楼3单元402室(产权证号:2012007837号)房屋进入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殷培耕接受上述房屋抵债。鉴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便于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你需迁出财物并搬离上述房屋,逾期未搬离,本院将强制搬离并迁出财物或者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实物查封,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1174号
宁夏陆陆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琰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陆陆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琰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合同价款或报酬36460元;二、被告宁夏陆陆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琰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938元。以上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宁夏陆陆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9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陆陆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张哲东:
本院受理(2022)宁0381民初3282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43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