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洲、韩明福、韩爱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李萍、马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被告吕林晖、马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吕林晖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6244.26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0月18日),合计66244.26元;2021年10月18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马少红、李萍、马欢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403号
康志梅:
本院在执行(2022)宁012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志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康志梅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康志梅名下车牌号为宁A2NV13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4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430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3月21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3月28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4月28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529号
王桃花、马长武: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桃花、马长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马长武、王桃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047.50元。案件受理费5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长武、王桃花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03民初2429号
李兴虎: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虎、哈玉亮、马义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03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兴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1844.61元;二、被告哈玉亮、马义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兴虎追偿。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李兴虎、哈玉亮、马义廷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兴虎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