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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81执786号

薛涛:

本院受理的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执行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判决责令你返还原新华桥饲料厂房屋并搬离个人物品,执行中本院多次通知你履行义务,你仍拒绝履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搬迁公告,责令你于2023年3月20日之前搬离上述房屋,逾期不搬离,本院将强制执行。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670号

韩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灵武市东塔镇人民政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孙世婷、任自乐: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陈安泰、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党自岗、孙慧仙、党自新、陈淑芳、孙世婷、任自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3民再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2021)宁03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监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宝成、马文娟、马志鹏、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宝成、马文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618.91元,支付利息11952.0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0月23日),本息合计43570.99元,并以借款本金41618.91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1.875‰支付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月18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以借款本金31618.91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1.875‰支付2023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马志鹏、周宁、罗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杨宝成、马文娟、马志鹏、周宁、罗成负担92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陈云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庄立锋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包车费1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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