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2291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宁:
本院受理原告胡希龙与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鲁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41306.10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2日),并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鲁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焦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亚栋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亚栋各项损失8229元;驳回原告陈亚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34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二楼3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5)兴执字第4777号
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建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永忠与被执行人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韩建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宁夏电子仪器厂1号楼6号营业楼(产权证号:2008028941)进行评估、拍卖。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3月22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4月24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迁、韩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惠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13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内容:1.判令被告张迁向原告偿还借款320000元,利息103775.99元(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6%为标准,暂自2015年5月7日计算至2022年4月18日,共计2538天),小计423775.99.元,利息主张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韩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惠安堡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