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执异14号
谭捷:
本院在执行马亚鹏与宁夏蜂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马亚鹏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谭捷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谭捷为(2022)宁0104执7581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对宁夏蜂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22】12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7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龚立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文与被告龚立红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返还10000元及货款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527.72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此期限届满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办公楼215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夏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夏宁强诉被告夏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支付2021年4月1日至还清借款期间利息(农村黄河商业银行100000元每季度利息2445.67元);3.支付原告固原往返银川诉讼所有合理费用(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玖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鹏辉、潘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小额再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玖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鹏辉、潘小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宁夏玖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鹏辉、潘小花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玖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借款268305.29元;2.依法判令对被告王鹏辉、潘小花抵押担保的其名下位于西吉县县城滨河路北侧、体育场东侧葫芦河畔·名都苑商住楼六号楼3单元宾馆201室等28户的房产拍卖、变卖实现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