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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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黄生虎、宁夏达盛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尹志雄、王磊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宁0121民初46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88600元(其中包括货物损失83600元,计算方式:19000kg×4.4元/kg=83600元,律师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738号

李斌:

本院受理马焕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以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生效文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截至起诉时利息为1411元,本息合计214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734号

周军、周永华:

本院受理宁夏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军、周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9952.19元及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994元,以上合计30946.1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王宏:

本院受理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李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你名下位于灵武市灵州大道南侧嘉源路东侧商业楼五六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0024362)进行评估拍卖。现本院通知你于2022年3月27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室选取对你名下位于灵武市灵州大道南侧嘉源路东侧商业楼五六层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0024362)的评估机构,如你逾期未到,视为你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我院将依法摇号产生评估机构;并通知你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10时到灵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该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该评估报告起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审查,如逾期本院未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则视为对该评估报告无异议,本院将依据该评估报告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特此通知。

联系法官:白灵军 电话:13995491111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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