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208号
李发红:
本院受理原告虎海满诉被告李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羊款3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总计35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2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诉状费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20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刘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3903元。案件受理费1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晓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6699号
刘治良:
本院受理原告刑月与姬力行、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邢月与被告刘治良、姬力行于2021年3月2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于2022年10月6日解除;二、驳回原告那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8元,原告邢月负担2538元,被告刘治良、姬力行负担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治良承担,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邢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平罗支行诉被告马桂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桂芳偿还原告卡号为4506940008460907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6026.16元,利息2563.54元,违约金1800.36元,以上暂合计40390.06元(以上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9月14日,此后利息按《牡丹卡快速办理申请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