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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4203号

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体与被告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种植土回填及土方外运工程价款6668760.75元,并承担工程价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在6668760.7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尝。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屈志东:

本院受理原告聂翠翠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结清租房期间所欠暖气3598元,其中2020年度暖气费1128元(2021年1月14日至3月31日期间暖气费)及滞纳金350元,2021年度暖气费1880元及滞纳金2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妥玉忠与被告韩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韩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妥玉忠损失3700元;驳回原告妥玉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由被告韩国强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4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交通事故第一巡回法庭(办公地点: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三楼32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94号

孟永军、雍惠丽:

本院受理原告杨玲与被告孟永军、雍惠丽、王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三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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