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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推进诉源治理的路径思考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陶夏平 杨成

“诉源治理”是指社会个体和各种机构对纠纷预防和化解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使潜在和已经出现纠纷中当事人的相关利益和冲突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所持续的过程。人民法庭推进诉源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推动党委统筹制度建设,明确职能考核,构建多元化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明确关系定位,畅通合作渠道

推进诉源治理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借助行政力量,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协调作用,联动多元主体,统筹多方资源,在司法所、村(居)委会等社会治理主体搭建治理平台,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网格、进社区、进农村,对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形成共推、共治、共享、共赢的工作机制。

明确关系定位。理顺诉源治理中各社会治理主体的职能定位,明确人民法庭在乡村诉源治理中的协同地位,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阵地,没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投入矛盾纠纷化解的前端,诉源治理所提倡的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有赖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协同化解力量,有赖于党委的统筹推进。人民法庭应立足于党中央所倡导的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加强与乡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人民法院在党委统筹安排下始终处于诉源治理的最前沿。

畅通合作渠道。构建一个贯穿诉讼前后、衔接各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过程,坚持党委政府统一协调推进,加强不同治理主体和治理环节之间的无缝衔接,对各治理主体、社会组织的资源进行充分整合,真正实现诉源治理的全主体、全社会推进。将诉源治理特别是万人成诉率纳入地方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内容。诉源治理的实质化推进,有赖于在绩效考核中建立考核回应机制,科学确立相关社会治理主体的工作职责和考评标准,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下,各社会治理主体的有效参与。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综合能力

针对目前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要多举措培养一支综合能力强、调解经验丰富、专业知识强、人品操守服众的诉源治理建设队伍。首先通过政府采买等方式,增加基层人民法庭干警人数,对一些重复性、行政性工作可通过外包形式交由社会力量完成,缓解人民法庭员额法官的工作压力,使人民法庭能够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诉源治理工作当中。其次是建立一支专业的调解队伍,要为人民法庭配备专职的调解人员,进行诉前、诉中案件的调解分流,缓解人民法庭办案压力;同时要加强特邀调解队伍的建设,在司法局人民调解队伍的基础上,吸纳一批能力强、群众口碑好、威望高的乡村贤达加入特邀调解队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矛盾纠纷分流,减少案件增量,壮大诉源治理的基础。最后是加强对诉源治理队伍的制度化、体系化建设,加强对调解员的经费保障,落实以案定补,提高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对人员选任、职责定位、管理考核等各方面进行量化规定,保持人才队伍的规范性和积极性。强化调解队伍专业性的培训与指导,不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个别指导,培养一支专业素养高、调解能力强的调解队伍。

坚持“枫桥经验”打造“枫桥法庭”

“枫桥经验”符合中国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我们要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部署,对新时代“枫桥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派出法庭要发挥自身优势,以打造“枫桥法庭”为抓手,充分发挥巡回审理、现场办案、以案释法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优势,深入田间地头、走进百姓宅院,就地审理老百姓最关心的纠纷,在庭审中讲法理,在调解中讲道理,把当地民风、民俗、民情等民间法则运用到调解工作和判决说理中,推动健全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体系,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矛盾纠纷调处模式,深层次推动诉源治理工作发展。

完善机制建设,健全顶层设计

诉源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法院协同。人民法院要推动党委制定总揽全局的诉源治理工作实施办法,对诉源治理中各社会治理主体的职责、考核、经费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促使各社会治理主体进一步履职尽责,共推诉源治理。同时,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要主动完善机制建设,为人民法庭推进诉源治理提供机制保障。一是要完善诉讼与非诉讼实质性对接机制。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依托,强化非诉讼与诉讼的平台对接、机制对接、人员对接和保障对接,强化对社会调解力量的培训、指导和经费保障。完善特邀调解与诉讼程序案件材料的衔接机制,对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形成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无争议事实等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可在诉讼阶段使用。二是要优化联动调解机制。在现有与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建立的诉调联动机制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用好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调解资源库,针对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银行保险、涉企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争议等领域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推送各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进行调解,发挥社会调解力量的积极作用。同时,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纳入特邀调解名册,进一步扩大各人民法庭特邀调解资源库,扩大社会调解基础。三是要完善诉前辅导分流机制。对到诉讼服务大厅现场或通过网上立案系统提交诉状或申请书的当事人,先行通过人工服务或智能设备评估等方式,开展辅导分流、中立评估、解释疏导等工作。适宜调解、和解的,告知诉前调解优势特点,鼓励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委派调解的,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指派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快捷、公平、一站式的诉前纠纷调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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