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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宁0104民初11838号

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唐虎与被告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因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838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汪新: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吉庆:

原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吉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4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间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杰、何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黑牙与被告杨杰、冲双全、何艳霞及第三人马兴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4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杨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黑牙支付借款25万元;二、被告冲双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杰追偿;上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被告杨杰、冲双全与第三人马兴忠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三、驳回原告马黑牙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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