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603号
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刘海东、马学林、高冠群:
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刘海东、马学林、高冠群、戴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673406.45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违约金6698302.5元(暂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应承担至实际付款之日);2.依法确认原告在39673406.4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德源街200号电商产业园2号车间、3号车间、6号车间、7号车间、4号库房、5号库房、9号库房、10号库房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被告刘海东、马学林、戴源、高冠群对被告宁夏发源地电商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59673.9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4337.21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理赔款及逾期保险费的资金占用损失;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聚缘汇餐厅、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南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聚缘汇餐厅、李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海南货款2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521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年利率3.7%支付20000元自2022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海南对被告银川市兴庆区聚缘汇餐厅的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16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