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274号
杨生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玉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摩托车车款本息189327.1元,其中本金114930元、逾期付款利息74397.1元(利息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06年11月5日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1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