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701号
王会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65548.88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578.13元(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31日,计388天)自2022年11月1日起的利息损失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代偿款为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678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5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49号
穆贵虎: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利息100元,合计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翁立人、张鹏:
本院受理原告黄安宁与被告翁立人、张鹏、泸州市天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翁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安宁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69000元,并按照3000元/月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安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16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