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1070号
保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诉被告保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女王梓萱归原告抚养,抚养费(1000元/月)由被告负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070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一号法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梁海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海燕支付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采暖期的采暖费2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梁海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