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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本院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吉庆、张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吉庆、张卉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刘吉庆名下车牌号为宁AW7777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刘吉庆名下车牌号为宁AW7777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10时至2023年3月2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845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5054377,监督电话:0951-3803893。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3月15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464号

白生金:

本院在执行(2022)宁0122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生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白生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白生金名下车牌号为宁A8KX97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4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464号通知书,通知你们于2023年3月2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2年3月31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4月14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777号

陈永美:

本院受理原告谢长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736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198元,合计365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流程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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