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海伦、方杰、吉天华、孙刚、伏建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路海伦、方杰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8081.13元,本息合计:108081.3元(利息算至2023年1月4日),2023年1月4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吉天华、孙刚、伏建利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陶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4467号
李贵祥、李建刚、何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黑牙与被告李贵祥、李建刚、冲双全、何艳霞,第三人马兴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李贵祥、李建刚向原告支付其欠付第三人马兴忠借款25万元;2.判令被告冲双全、何艳霞为被告李贵祥、李建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839号
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李建民与被告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839号民事判决,因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83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839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1829号
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漆定川与被告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天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1829号民事判决,因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于2022年12月22日提出上诉,要求:1.请求撤销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182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2)宁0104民初11829号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5室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