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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宁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鹏与被告陈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5073号

朱继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2)宁0106民初150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朱继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文平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5日起,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7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继龙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50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车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马春慧与被告车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38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车建伟返还原告马春慧借款1105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车建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铁军: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476号原告姚春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程:

原告方吉忠诉被告张程、银川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方吉忠就(2022)宁0105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方吉忠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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