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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余银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安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70500元(2018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150000×12%÷12×47个月=70500元)合计220500元,以后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桑海云、邓玲玲、李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桑海云、邓玲玲、李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静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申请法院停止对李韦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富力中心商务综合楼1208、1209、1210、1211、1212室房屋拍卖的执行措施,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7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徐钰、杨子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保玉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保玉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徐钰、杨子健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徐钰、杨子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胜刚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胜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徐钰、杨子健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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