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钰、杨子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史海桃与被执行人宁夏恒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海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徐钰、杨子健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马风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陈树英: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陈树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艳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