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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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忠仓、马三女、马国民、马忠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查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忠仓、马三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0000. 00元及截至2022年7月19日借款欠息15044.48元,本息合计85044.4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忠仓、马三女清偿原告自2022年7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3.575%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马忠有、马国民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赵海华: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芳与被告赵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叶建芳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亮、第三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租金171663.08元、留购价1元,截至2021年5月9日的违约金32250.82元,共计203914.9元,并以欠付租金171663.08元为基数,支付2021年5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就抵押的登记在被告马亮名下车牌号为宁AK329Z(车架号为LBVCU3107DSG06276)的抵押车辆的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192元,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负担18元,被告马亮负担217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马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协力劳务有限公司、沈建斌、张永宏、李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军与被告宁夏灵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住宅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丰安置区三期1号、2号、3号楼所有车库出入口遮阴棚,两个自行车棚的整体实际施工面积及造价进行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取鉴定机构通知书、限期提交鉴定材料及开庭传票(鉴定材料质证)、勘察勘验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3月31日15时至本院立案大厅司法鉴定7号窗口参加摇号选取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4月7日前提交与鉴定相关的材料(图纸、工程施工相关材料),于2023年4月11日10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法庭对提交的鉴定相关材料进行质证,并于2023年4月17日15时前往涉案银川市金凤区银丰安置区三期1号、2号、3号楼项目工程所在地勘察勘验鉴定现场,若逾期未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担。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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