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6699号
钱备蓉:
本院受理原告刘立新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6民初118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钱备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立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7427.39元;二、驳回原告刘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钱备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你们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黄文: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64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1)宁01强清2-1号
本院根据宁夏河滨明珠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9日裁定受理宁夏元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担任宁夏元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清算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3月22日下午15 时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在“智破通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召开,具体说明及操作指引等将由清算组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注:因本案采用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报债权时已经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确认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故该手机号码将会作为债权人确认的接收债权人会议相关信息及短信通知的渠道,请确保手机号码能够正常使用。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6号
陈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嘉实得物流有限公司、崔宏、刘凯双与被告宁夏军徽商贸有限公司、田伟、陈慧、第三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宁夏军徽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银川嘉实得物流有限公司、崔宏、刘凯双支付借款本金628145.01元,利息3140元,合计631285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暂从2022年6月22日计算至2022年7月21日止,应当计算至实际支付借款时);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3.被告田伟、陈慧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