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621号
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学华、梁秀芬、侯梁勇、侯宇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中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宁夏腾龙设计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52083元,并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支付该借款自2022年10月1日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计1052083元;2.被告宁夏腾龙艺发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学华、梁秀芬、侯梁勇、侯宇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保淑红诉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摊位保证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14号
宁夏金起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世存:
本院受理原告胡世明与被告宁夏金起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世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夏金起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世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世明330000元,且被告宁夏金起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世存按照年息3.85%支付原告胡世明下欠购房款自2021年9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被告宁夏金起点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杨世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3309号
吴永宏: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超与被上诉人吴永宏、吴星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民终3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3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