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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执808号

林梓康、杨丽坤、宁夏沃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夏沃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夏三弦互强担保有限公司、林梓康、杨丽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3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林梓康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建发城市花园3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证号:2015014487)、杨丽坤名下的位于银川市贺兰县居安西路明珠花园14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证号:20101506)。因你们具体下落不明,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宁0104执8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如未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5日上午9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8号窗口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到场或不领取评估报告,则视为放弃权利。同时我院将依法择日对上述房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届时请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

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斌与你们、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502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照《购车协议》约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学斌交付丰田牌卡罗拉1.2T自动精英版银金属色轿车一辆并给车辆入户上牌,同时交付随车附带合格证、发票等随车证照。被告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对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的车辆履行附带装潢义务;二、被告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对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判项一所负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如果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向原告张学斌履行交付车辆及其他附随义务,则被告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期满后的十日内向原告张学斌返还购车款117800元、车辆保险费6323.08元,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资金占用利息2244.42元,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购车款、年辆保险费124123.0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117800元购车款、6323.08元车辆保险费付清止。被告宁夏鑫富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则对被告宁夏永合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磊返还原告张学斌的上述购车款、车辆保险费及支付的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学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81民初4010号

徐军辉:

原告于群峰与被告宁夏忠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鹏、徐军辉、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2)宁0181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于群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56元,由原告于群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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