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799号
宁夏裕晟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平与被告宁夏裕晟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王宁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工资(每天400元)合计12000元、到工地来回车费800元,因疫情宾馆隔离食宿费700元、讨薪交通费400元、通讯费200元、误工费(15天×400)6000元,以上合计20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李国庆、刘芳:
本院受理(2021)宁0205民初2950号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华园信用社(现变更为: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园支行)诉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李国庆、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205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4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80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学平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学平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872.44元、支付工程质保金766133.5元及逾期利息41311元(其中工程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20日计算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要求继续按照前述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质保金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并要求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2.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农民工保证金及利息133462.7元、逾期利息6371.18元(以133462.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并要求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计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日;3.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333元;以上共计1015483.82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2)宁0323民初2681号
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儒诉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昊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儒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718400元及逾期利息3114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并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2.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农民工保证金及利息105438.35元、逾期利息5033.37元(以105438.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18日,并按照前述利率标准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3.判令被告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安全文明施工押金3333元;以上共计863348.72元;4.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