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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22民初1387号

杨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福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租赁车辆;3.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租金5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住所地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宁0122民初1387号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书记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沈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金铭诉被告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本金60000元,逾期利息4084.5元(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89%,暂自2021年5月7日计算至2023年2月7日为4084.5元),以上合计64084.5元;2.判令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矩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静诉被告宁夏矩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夏广播电视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矩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曹静参拍费39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矩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佳琦: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朝晖诉被告陈星元、宁夏鸿耀达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佳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二被告将位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华联广场13-1-2-1802室过户给李英健的行为无效。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扫黑除恶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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