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被告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8446.12元、利息11363.54元、费用5885.8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55695.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司法监督卡、扫黑除恶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8099号
王玉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王玉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宁0104民初18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玉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鸣翠半岛19#地块22号楼1单元408号公租房房屋;二、被告王玉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合3952.56元,并按182.64元/月的标准支付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9月1日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王玉金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月牙湖法庭(1109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众联启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的利息114.6元,并继续支付利息至前述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赵淼与被告李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3685元,偿还利息损失5726元,并按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承担2022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