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430号
赵建勇:
本院受理的宁夏金硕种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种子款40025元及违约金12000元,自2017年3月14日至2020年11月5日共计1332日,支付本金30%的违约金,两项共计520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022号
魏超:
原告尚志清与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售房合同》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06号
魏春花:
本院受理的银川兴庆区莎恩纳卫浴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180元,逾期支付利息738.15元(从2019年10月10日起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4.75%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计36个月),以上合计5918.15元;逾期支付利息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0号
银川旺元投资实业(集团)兰花花大酒店:
本院受理的银川崇友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梯维护保养费774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46元,合计84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淞越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不在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淞越支付房租11700元;如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金管家(宁夏)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承担;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