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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201号

郑东:

本院受理的蒋兆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6887.50元(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以分别计算至2022年10月7日和9月17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4号

宁夏京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宏泯、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银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京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宏泯、岳鹏新、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装饰工程款152924元,被告潘宏泯、岳鹏新、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88号

王钟宁: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钟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保险赔偿款64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923号

银川市兴庆区欢乐电动车批发部:

原告贾金贵与被告宁夏宜美多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银川市兴庆区欢乐电动车批发部、江苏宗申车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车款3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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