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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执异22号

康建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新丝路顺达集装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宁东嘉晨阳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轩汉东、康建伟为被执行人,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康建伟为(2018)宁0104执112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尚未出资额102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新丝路顺达集装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6)宁0104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轩汉东为(2018)宁0104执112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额900万元范围内对宁夏新丝路顺达集装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6)宁0104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207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389号

金鹏、马英:

本院受理原告丁永林与被告金鹏、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借款21969元(本金20000元,利息19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2月13日利息2110元,以上总计24079元,诉讼期间利息按原告微粒贷20000元利息计算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清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3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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