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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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伟、李宁:

本院受理原告田力与被告马伟、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149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马伟、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田力返还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50515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该借款自2022年8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伟、李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田力支付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原告田力负担1376元,被告马伟、李宁负担297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伟、李宁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4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605号

徐晓媛、魏龙: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晓媛、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2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晓媛、魏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魏龙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西侧尚都花园31号楼1单604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2015312号)、银川市兴庆区共享天地1号楼Ⅱ段6层20号房【产权证号:宁(2017)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53174号】予以拍卖。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执6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通知你二人于2023年4月7日上午十点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5月7日上午十点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请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启动对上述房产的网络拍卖程序(拍卖注意事项以司法拍卖竞买公告为准;如上述期限为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节后第一天)。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文:

原告王海山诉被告杨文、马瑞林、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马瑞林、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对本院作出(2021)宁032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三被告上诉内容均:一、请求撤销(2021)宁0323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目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盐池县人民法院

杨文:

原告孙波诉被告杨文、马瑞林、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马瑞林、石嘴山市信实劳务有限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分别对本院作出(2021)032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三被告上诉内容均为:一、请求撤销(2021)宁0323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盐池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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