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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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贾德华、马风兰:

本院受理原告吴占勋诉你们与贾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贾德华、马风兰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利息10000元,共计60000元,其余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2.判令被告贾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毛喜、王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学龙与被告毛喜、王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执4161号

宁夏赫世建设有限公司、马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炯与被执行人宁夏赫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炯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依法追加马力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执4161号申请执行人杨炯与被执行人宁夏赫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执恢701号

宁夏越能实业有限公司、李刚、刘智传: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越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事项为:“依法追加李刚、刘智传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宁0106执恢70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越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4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办公室召开听证会,逾期将依法缺席审查和裁决。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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