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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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成发:

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兰起诉被告马成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关系;2.判决婚生女马金花(2007年3月13日出生)、婚生女马金兰(2008年9月13日出生)、婚生女马玲(2010年10月30日出生)、婚生子马荣(2013年4月6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四个孩子抚养费3000元;3.判决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六万元;4.判决位于中宁县大战场镇红宝村八队27斗的四间土木结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5.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谢晏、余乾荣:

本院受理原告蔡大伟起诉被告谢晏、余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万元并支付利息5500元(10000元×14.8%÷12个月×45个月,2018年6月5日至2022年3月11日),共计15500元,之后利随本清;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长山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6号

孙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桂琴与被告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海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桂琴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900元,由被告孙海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4号

孙海波、孙文婷:

本院受理原告杨桂琴与被告孙海波、孙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海波、孙文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桂琴借款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饯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400元,由被告孙海波、孙文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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