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656号
宁夏颐享仁孝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白亚娟与被告宁夏颐享仁孝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合议程序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白亚娟宁夏颐享仁寿养老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挂名;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14)兴执字第416号
石伟、徐静:
申请执行人罗立涛与被执行人石伟、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石伟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14-2-202室(产权证号:180734)房屋以清偿债务。因你们拒绝到庭,现向你公告送达(2014)兴执字第416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廉洁监督卡,同时通知你们于2023年04月10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楼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人罗立涛单方面选取评估机构,并于2022年05月10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网络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191号
宁夏恒鸿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欣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鸿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1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宁夏恒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欣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44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宁夏欣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元,由被告宁夏恒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8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0)宁0104执2433号
马永祥、杨蕾、杨贞来、叶晓景: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永祥、杨蕾、杨贞来、叶晓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贞来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湾8号楼1单元150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66497号)在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进行评估、拍卖。经第二次拍卖,竞买人苏小龙以963918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宁0104执243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被执行人杨贞来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湾8号楼1单元150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4066497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苏小龙所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684号
宁夏环视智能安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保、王敏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服务费5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不在原址办公、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