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银行贷款本息10365.07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1162.02元(逾期之日起至理赔之日);以上两项合计11527.09元;3.本案诉讼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平罗县人民法院头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罗县人民法院
陈晓婷: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李文静、王璞、陈晓雯、陈晓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22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000元,支付利息47050.4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1月16日),本息合计195050.40元,并以借款本金148000元为基数,按照逾期月利率10.875‰支付2022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二、被告王璞、陈晓雯、陈晓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2元,由被告李文静、王璞、陈晓雯、陈晓婷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晓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马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车辆融资租金88667元、留购价1元、违约金12945元,合计101613元;二、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对被告马兵名下宁AH292L “本田”牌本田雅阁2009款2.4自动周年典藏型白色小型轿车(发动机号3902719,车架号LHGCP264692002616)享有抵押权,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经鸿业管理咨询(云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22元,由被告马兵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476号
李建民、李晶: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及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3162454.92元(本金276万元、利息402454.92元),违约金552000元,共计3714454.92元及承担自代偿之日2021年1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代偿金额LPR两倍的罚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李建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银川汽配装潢城5-3号营业房(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3606号)及5-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53605号)、被告李晶名下位于贺兰县朔方北街天骏城市花园23号楼11号房(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3692号)及12号房(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3693号)行使抵押权,依法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款项用以优先清偿以上债务;3.判令被告李建民、李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反担保责任;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