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6民初15788号
董习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建军诉董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5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习武向原告赵建军支付货款195000元;二、被告董习武以欠付货款19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向原告赵建军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上确定的给付义务,限被告董习武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习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5730号
吴续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娟诉吴续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5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续兵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蔡娟偿还借款10424元;二、驳回原告蔡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续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郑彬、张彦成: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589号原告叶亮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机械租赁费1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宁夏绿赛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桂涛、徐军、胡金萍:
本院受理(2023)宁0381民初697号原告马金栋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各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原告代偿的13.3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