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杨东、马花:

本院受理原告丁燕诉被告杨东、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杨东、马花归还原告丁燕借款32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633号

杭一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一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杭一笑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杭一笑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22年12月14日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借款利息11733.14元,(利息及复利暂算至2022年12月14日),此后利息按照银行还款系统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杭一笑名下的抵押物位于兴庆区解放东街南侧龙马·鼓楼广场17-41室及抵押物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以上共计:261733.1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春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2笔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分别为1273.10元、46400元,清偿贷款利息分别为618.60元、20944.84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日)本息共计69236.54元,以后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结清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唐成:

原告杨炘灿与被告唐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唐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杨炘灿装修款30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33000元,2023年1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3.6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杨炘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唐成负担313元,杨炘灿负担1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61170.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