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邵全才、李银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邵全才、李银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314.11元,并支付利息、罚息342.2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22日),并要求被告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承担2022年11月22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邵全才、李银燕对被告宁夏欣惠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09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黄桂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黄桂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8417.3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7日),并要求被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承担2022年11月18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范彬、张梅玲、范建华、范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彬、张梅玲、范建华、范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范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841.1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13659.22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11日),并要求被告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承担2022年5月11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张梅玲、范建华、范平对被告范彬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马赢聪、黄培川、李茜、杨成、马春鸿: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赢聪、黄培川、李茜、杨成、马春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马赢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9081.8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9月23日),并要求被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承担2022年9月24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黄培川、李茜、杨成、马春鸿对被告马赢聪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09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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