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杨勇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44374.0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08日),并要求被告按照《富民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承担2022年12月09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09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宋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宋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1651.9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2年12月08日),并要求被告按照《富民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承担2022年12月09日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宁012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公告见报后第48天(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沈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沈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要求被告按照《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杨青、杨正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青、杨正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青偿还原告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共计70284元;2.判令被告杨青支付原告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全部欠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垫付款702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判令原告华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杨青提供抵押担保的其名下宁CKA161雅阁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杨正雄对被告杨青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贺兰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