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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2366号

王绍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重与被告王绍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1864元,支付从2020年7月份起至2022年9月份期间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8523号

蔡婷:

本院受理原告詹兴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8421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光武借款497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该借款自2020年2月9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7573号

宁夏瑞晟达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银圣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瑞晟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7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夏瑞晟达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圣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9170元,并按照利率3.85%支付49170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瑞晟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唐学云、王云珍:

本院执行的(2015)贺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李静机砖厂与被执行人唐学云、王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学云、王云珍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贺兰县金贵镇李静机砖厂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唐学云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银大安鑫花园26号楼5单元201室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宁0122执452号执行裁定书、(2016)宁0122执4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6)宁0122执452号通知书,通知你们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4月18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5月18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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