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490号
董秀兰: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董秀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腾退并向原告返还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宜居苑6号楼2单元603号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欠付的房屋租金23949.43元【189.32×14个月(2019年5月1日-2020年6月30日)+788.85×27个月(2020年7月1日-2022年9月30日)】,并判令被告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788.85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374.30元(详见附表);(上述第2.3项合计32323.73元。租金、违约金自2019年5月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且租金全部缴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春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玉蓉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6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32号
马利波: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雄通水暖经销部、董晶晶与被告王恩永、马利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恩永给付原告货款3389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378.8元;2.依法判令被告马利波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横担一般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82号
郑利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琴与被告郑利华、俞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郑利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6942.54元,并支付利息434770.19元(该金额计算至起诉之日,同时要求自起诉之次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持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合计651712.73元;2.判令被告俞进对郑利华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西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