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春发畜产品有限公司、柳长春、刘凤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罗县春发畜产品有限公司、柳长春、刘凤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禾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MA77360B99)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作出(2023)宁0105执恢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宁夏禾黍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MA77360B99)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标的701050.67元,执行费941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平罗县春发畜产品有限公司、柳长春、刘凤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柳长春名下位于宁夏永宁县望远四季鲜综合批发市场四号楼1-6-18号房(房权证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45900号)和四号楼1-3-1号房(房权证号:宁房权证永宁字第20146508号)房产进行评估,并依法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现通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上午10时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6月5日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如有异议,于2023年6月15日前向我院书面提出。如遇节假日,上述日期均顺延至假后第一工作日同一时间。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于2023年6月20日对上述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启动公开拍卖,届时请留意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6258号
武学涛:
申请执行人周四才与被执行人武学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4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你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周四才的申请,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武学涛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文化街东侧纬一街北侧恒大名都十七号楼11902号【宁(2021)利通区不动产权第W0002576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申请处置上述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财产处置相关规定,本院要求双方五日内协商议价并书面提交议价结论,五日未提交视为无法达成议价。因上述房产所在辖区内税务机关暂无法出具税务基准价,相关部门也无法出具相关指导价格。同时,所设房产及其附属设施需要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除双方一致同意网络询价外(限五日内双方提交书面申请书,未提交视为不同意。)本院将依法通过委托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了提升财产处置效率,如协商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均无法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本院责令双方于2023年4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选取评估机构、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未到场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权利。于2022年5月15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如评估报告另行时间送达,以通知为准)。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需在领取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视为无异议。如评估报告提前送达,以送达之日起算5日。本院将择期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拍卖,如上述当事人未在评估报告出具之前指定网络平台,本院将指定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根据确定的财产处置参考价下浮30%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一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在第一次流拍价值基础上下浮20%以内确定起拍价,如第二次流拍,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变卖一次,变卖期结束后执行债权人仍不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之后将不予处置,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承担。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逾期垫付财产处置期间产生的费用,视为放弃财产处置,本院将终止处置程序;被执行人、产权人若未按期到庭,或者拒绝配合财产处置程序,视为放弃相关选择或者救济权利。相关拍卖具体事宜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东:
本院受理原告鲁建红与被告陈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欠款1172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4149.98元(依据LPR利率,暂从2013年12月20日计算至2023年2月2日起诉之日)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总计15869.9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王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告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7833.65元及利息1230.81元(后续利息,以未付代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7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