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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陈诗祺诉被告陈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诗祺2018年至2020年期间借款本金18000元;二、被告陈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诗祺2021年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原告陈诗祺利息损失5266元;三、驳回原告陈诗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4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4334元,由被告陈海霞负担3815元,由原告陈诗祺负担519元。)。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李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青与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利息2246元(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6月30日,年利率3.7%),本息合计1224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武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告武卫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21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武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7784.04元及利息3089.84元(后续利息,以未付代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8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武卫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俊福: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提前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黄河e贷授信借款合同》;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49.26元(利息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2月9日),本息合计53649.26元,并承担实际还清借款前的全部利息,利随本清;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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