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0000元,利息3332.52元(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9日),本息合计43332.52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哈国中、杨树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83000元,利息2303.04元,共计85303.0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主张至贷款还清时为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马月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田兴军、田生保、杨学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田兴军、马月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267.15元(利息自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本息合计33267.15元,并承担实际还清贷款本金前的利息,利随本清;2.被告田生保、杨学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朱永奎:
原告谢良龙与被告朱永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朱永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谢良龙借款30000元,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借款利息7395元,共计37395元,并按年利率3.65%承担30000元借款未予返还部分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利息;二、驳回原告谢良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22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302元,由被告朱永奎承担1232元,由原告谢良龙负担7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