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1072号
俞刚:
本院受理李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100200元。(利息按照月利息二分计算,自2017年10月30日至诉讼之日2023年2月10日,之后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1702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