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宁0104民初16863号
胡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晓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3885.65元及违约金10411.87元;二、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胡晓鹏名下宁A25Y75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胡晓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111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兴浩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振军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31号
康龙:
本院受理原告安明与被告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明借款8500元。被告康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6782号
刘宏霞:
原告楚日华与被告刘宏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67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楚日华99999.88元,并以99999.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1月23日至该款项实际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楚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原告楚日华负担458元,被告刘宏霞负担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宏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