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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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205民初150号

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河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夏天元蜀军劳务有限公司与宁夏威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银川市金凤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6执6862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2021)宁0106执6862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6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7室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执恢39号

陈晓鸿:

本院在执行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陈晓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晓鸿未能按本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陈晓鸿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路市场文昌厅二层21号营业房(产权证号:宁(2017)西夏区不动产权第0010158号)房屋予以评估,进入评估程序。现向你公告通知本院定于2023年4月1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室公开选取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于2023年5月24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201室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你于2023年6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放弃异议权。请你于2023年6月9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201室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不到则视为送达,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2)宁0381破1号之一

2022年6月30日,本院根据宁夏黄河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夏绿湾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夏绿湾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资产评估价值为77.30万元。经管理人审定,本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为3525682元,债权类型为普通债权。本院认为,宁夏绿湾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表明,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不具备和解或重整的条件,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3年3月2日裁定宣告宁夏绿湾园艺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维智、曹宇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维智、曹宇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7万元(暂从2020年9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止,共27个月利息为2.7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12%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王维智、曹宇娟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申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2023)宁0105民初478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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