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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陈秀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安晨鑫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59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3.7%支付自2021年3月14日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617号

张阳、和璐: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丽娟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1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9719.7元,同时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2月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3.确认原告与被告张阳达成的口头投资协议已于2021年5月20日解除;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民初17510号

刘建业:

原告张涛与被告刘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宁0104民初17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建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涛借款1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建业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何军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鹏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12元,利息2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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